无罪辩护是指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自己及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陈述的一种方式。无罪辩护,对辩护律师来说,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和客观事实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在目前的抗辩式审判中,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也是最艰难的辩护工作,更是对司法制度客观公正的考量。
无罪辩护,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各方面具有极大挑战性的一项工作,在律师的工作过程中,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
(一)程序性辩护
在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或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律师可以提出程序性辩护,尤其是涉及到定罪量刑的证据可能是非法证据的时候,律师就应当从证据是否合法、搜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倘若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言词证据甚至非法实物证据得以排除,自然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重要法宝之一,不可轻言放弃。
(二)案件事实辩护
1.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2.反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案件事实的指控,即论公诉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具体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的主观要件。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后果要件。
2.违法性阻却事由辩护
主要有:民事责任、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刑事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迫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三)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不能定案。
4.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1)控方证据自相矛盾,控辩双方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
(四)法律适用辩护
在辩护律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证据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对犯罪性质及定罪量刑等提出与控方不同的抗辩意见。
1.无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轻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综合整个案件事实及犯罪构成,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全面展开辩护。